公共环境装修污染引关注 青岛麦凯乐装修有异味没人管?
摘要:青岛麦凯乐装修有异味没人管?公共环境装修污染引关注,公共场所因装修而造成的空气污染问题越来越引起消费者的重视。然而,由于现行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存在不衔接等问题,给监管部门的执法带来了一定难度,让不法商家有了可乘之机。
“卖场装修我能理解,可能不能注意点室内的环境?起码有些除味的措施,要不这商场里的气味这么大,我们都不想逛街了。”说到逛街,刘女士的首选就是香港中路麦凯乐总店,可从10月底开始,这家刘女士常去的商场就对她失去了吸引力,原因就是在商场三楼弥漫着的浓重的装修气味。“我是10月底带孩子去麦凯乐逛商场,那个时候商场三楼就开始装修了。离得远的地方没有很重的味道,但是在装修的附近待一会就感觉恶心。”前段时间,刘女士在麦凯乐青岛总店逛街时发现商场三楼有很大一片区域被挡板围了起来,在商场里能听到清楚的装修的声音。刚开始,刘女士也没多在意,可是在陪着孩子在装修区域一旁的儿童乐园玩的时候,却闻到一阵阵怪味:“就像是家里刚装修完的味道一样,有木头的味道,还有些油漆的味道。”没一会儿,刘女士就感觉被熏得有些恶心,赶紧带着孩子离开了商场。
装修区域距离儿童乐园非常近
“商场装修我能理解,但这些装修产生的气味能不能处理一下?特别是装修的地方还紧挨着儿童乐园,从孩子的健康角度来说,这段时间我都不会再带着孩子去麦凯乐玩了。”刘女士希望商场能够尽早发现装修中的问题,及时净化空气。
11月7日下午,记者来到麦凯乐总店三楼,装修区域用粉红色的挡板围住,整个装修区域占了三楼卖场将近三分之一的位置。记者围着装修区域转了一圈,的确能闻到类似刨木头的味道,加上轰隆隆的装修声音,没一会儿就让人觉得有些不舒服。从挡板上的广告信息看,这一区域是商场的内衣卖区。
“刚开始装修的时候味道比较大,现在已经好些了。” 在靠近装修区域的一家服装卖区,销售人员告诉这里的装修已经进行了小半个月,虽然装修产生的气味减弱了不少,但由于商场内空间有限,长时间在附近工作还是会有些不舒服。
修区域占据了商场三楼近三分之一的面积
公共场所装修污染监管待升级
公共场所因装修而造成的空气污染问题越来越引起消费者的重视。然而,由于现行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存在不衔接等问题,给监管部门的执法带来了一定难度,让不法商家有了可乘之机。
记者从一家环境检测机构了解到,公共场所空气质量检测依据标准分为两种:一种是尚未进行装修或装修完还未摆放办公家具的场所,原则上执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颁布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另一种是已经装修完毕且已经摆放办公家具的场所,原则上执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其为推荐性标准。
据介绍,《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将民用建筑工程划分为以下两类:Ⅰ类包括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建筑;Ⅱ类包括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建筑。其中,Ⅰ类建筑是主要针对老、幼、病等群体的公益性场所,其对游离甲醛 (mg/m3)的要求为≤0.08,对T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mg/m3)的要求为≤0.5;Ⅱ类主要是经营性场所,其对游离甲醛的要求≤0.12,对TVOC的要求为≤0.6。
此外,该《规范》还明确,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因非建筑装修材料而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不属于该规范控制范围。但事实上,造成公共场所空气污染的不仅仅是油漆、地板、瓷砖等装修材料,家具也是一个重要的污染源,尤其是办公室内密集摆放的板式办公家具,是甲醛的主要释放源。同时,大型商场、购物中心等商业场所内摆放的各式家具也会释放出大量甲醛等有害物质,对空气造成污染,但这些却不在该《规范》的控制范围。而由于《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不是强制性标准,因此很多商家都有规避的办法。
重复装修监管无规可依
现在很多宾馆、饭店、商场、KTV等场所都有一种怪现象,即每隔一段时间就要重新装修一次,通过不断改变装修风格让消费者耳目一新。但与此同时,这种做法也会对公共场所造成污染,并且国内目前尚没有相关法规对公共场所的重复装修行为进行约束。
业内人士就此表示,由于内部装修既不属于改建,也不属于新建、扩建,因此在监管方面,现行的相关法规都不适用。也就是说,重复装修时选用的建材产品质量如何,全凭公共场所经营方自律。
不过记者注意到,一些地方也在寻找解决这类问题的办法。例如,天津市于2013年出台了《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装饰装修后的校舍、幼儿园在使用前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对外公示。若检测结果不符合空气质量标准,则严禁使用装修过的校舍、幼儿园,须整改再检测且结果合格后方可使用。
呼吁强制检测装修后空气质量
据记者了解,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的监管主体为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此外,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室内空气质量做了如下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关于公共场所的装修问题,该细则明确规定,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空气质量合格。
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尽管能够依据上述《细则》对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但却面临对装修污染问题监管无力的尴尬。他进一步解释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共场所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要求,而这些国标都由卫生部门负责制定的,主要包括《旅店业卫生标准》《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等,并且上述标准制定时间都集中在1996年,距今已有近20年的时间,其中很多条款已明显滞后于市场,例如这些标准中对室内空气质量的要求主要集中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醛、可吸入颗粒物等物质的限量上,与装修污染相关的检测项目只有甲醛一项,而在目前的装修中,可能对空气造成污染的还包括TVOC(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氡、氨等有害物质,所以仅检测甲醛一项不足以证明室内空气质量是否合格。
记者查询到的全国多个地区卫生监督部门对辖区内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管的新闻报道也印证了上述说法。目前,各地对公共场所的主要检测项目为温度、相对湿度、风速、甲醛、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PM10)、空气细菌总数等。
上述业内人士表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细则的立法本意是对营业性公共场所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的空气质量提出要求,并没有考虑到营业初期的装修污染问题,因此也就没有做出细致的规定。鉴于目前公共场所装修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他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考虑将公共场所装修后的空气质量检测作为强制性要求,尤其针对学校、幼儿园、医院、写字楼等人群密集且滞留时间较长的公共场所,以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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